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原住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原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46954A,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2幢1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唐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李学文
审 判 员 陈克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凡
书 记 员 唐代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