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安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安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路艺苑居住区(雪梨澳乡)522号1-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61。
法定代表人:赵桂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4。
法定代表人:王武,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安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租赁费25万元及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到汉中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安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282051.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延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之楷
书 记 员 卿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