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性,1967年10月06日出生,其他,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中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1元,减半收取133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