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性,1967年10月06日出生,其他,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中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磊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1元,减半收取133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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