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七里泰丰新型环保建材厂与某某,某某,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700号
原告:汉台区七里泰丰新型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QTMXX8。
经营者:***,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陕西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台区七里泰丰新型环保建材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汉台区七里泰丰新型环保建材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汉台区七里泰丰新型环保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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