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371号
原告: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兰州新区生态绿化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6元,由甘肃云珠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