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8民初1302                      

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哲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现住该村,系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玲,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XX城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武,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2511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恒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邓军孝,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恒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82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2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四川军泽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喜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忠合

人民陪审员  贺保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轩文强

 

 

201906281302XXXXXXXXXXXXXX356926000001300000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