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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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2执1195号
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502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8746.42元,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538565.42元,扣除执行费7709元,下余案款530856.42元已于2021年7月2日兑付于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2执11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6日结案。
 
二0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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