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1民初1290号
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某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2元,由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斐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