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7民初6465号
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537625614。
法定代表人:甘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平、段燕(实习),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84718B。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系该公司安全质量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冉朝光,系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铁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平、段燕(实习),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洁、冉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225188.8元及配套服务费540450.14元,共计2765638.9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逾期违约金到实际给付之日,自2022年01月11日起截止2022年8月31日,共计192488.5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合同编号RQCU-G-2022-018,租期为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地为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约定:租金2225188.8元,配套服务费540450.14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和配套服务费,原告常年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及配套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配套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内容属实,我方认可,没有异议。但我公司目前情况确实是没有钱,偿付不了。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出示证据二组,第一组: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证明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产权人有向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的权利。
对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厂房和办公楼。租赁地点:甲乙双方愿意按本租赁合同之条款出租、承租位于XX区XX城XX路XX基地;租赁面积:租用办公楼面积为1215㎡;厂房租用建筑面积为7449.12㎡。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办公楼和厂房用于办公、生产、职工宿舍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性质、经营内容。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均为含税价格,以建筑面积计算)约定为:(一)乙方应支付甲方:1.租金。办公楼30元/平方米·月,合计:437400元(大写:肆拾叁万柒仟肆佰元整);厂房租赁价格为20元/平方米·月,合计:1787788.8元(大写:壹佰柒拾捌万柒仟柒佰捌拾捌元捌角)。租金共计人民币:2225188.8元(大写:贰佰贰拾贰万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捌角),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2.配套服务费。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公楼配套服务费5.8元/平方米.月,合计:84564元(大写:捌万肆仟伍佰陆拾肆元整);厂房配套服务费5.1元/平方米.月,合计:455886.14元(大写肆拾伍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和配套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及配套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因欠款形成纠纷,原告诉请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履行义务。本案中,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厂房和办公楼。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现被告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和配套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及配套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225188.8元及配套服务费540450.14元,共计2765638.94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租金的利息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时间表示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22年01月11日起截止2022年8月31日,共计192488.5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2225188.8元及配套服务费540450.14元,两项共计2765638.94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2488.5元(自2022年01月11日起到2022年8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32元,由被告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直付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时已经预交30464元,由本院退付其15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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