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962号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道东湾社区环形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金城路42号第一单元0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伶,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甘肃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55元,由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