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官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91民初2694号
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83号中沙时代银座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请追加官**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
被告***、***未到庭作出答辩。
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交付借款,案涉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浙江曦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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