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 3211号
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6658J 。
法定代表人:李**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系公司员工 。
被告: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中段南侧109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0X55A 。
法定代表人:张春 。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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