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甘07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5日分批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19年7月17日就本院执行的(2019)甘07执64号、73号两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1、乙方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本息合计675557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乙方自2019年7月13日起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2、丙方自愿为乙方上述债务本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乙方自愿提供乙方所有的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公园小区两处房产为上述债务本息提供担保,由法院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4、乙方自愿提供乙方所有的甘G×××××丰田陆地巡洋舰3P56CC越野车一辆、甘G×××××丰田越野车一辆、甘G×××××宝马牌X6车一辆、甘G×××××三菱ASX劲炫车一辆为上述债务本息提供担保,由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5、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本息,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及丙方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6、该协议自三方签字,并由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7、待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担保财产查封手续办理完结后,甲方同意对诉讼时已保全的乙方所有的土地及房产解除查封措施。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若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执64号、(2019)甘07执7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齐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管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