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鑫,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鼎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昕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保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天保洁公司对本院执行其名下不动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天保洁公司称,请求中止对位于张掖市滨河新区××路××号××号××房及相应土地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及土地的查封。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是工程款,而法院查封、执行的财产是临时建筑物。根据结算文件,工程价款大部分是1号、2号房屋的价款,3号、4号房屋作为临时建筑物,所形成的工程款占比较小,应当对1号或2号楼先行执行。2.3号、4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天天保洁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取得,如果执行就意味着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被稀释、贱卖,严重侵犯了天天保洁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该行为不公平也不合法。

本院查明,鼎昕公司与天天保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甘07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天天保洁公司给付鼎昕公司工程款750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50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250万元;二、天天保洁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天天保洁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天天保洁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鼎昕公司分批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19)甘07执64号、(2019)甘07执73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查封了天天保洁公司名下位于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路东侧、不动产登记号为(2017)甘不动产权第0××9号(面积271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号、2号、3号、4号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同时,本院对天天保洁公司(2017)甘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下3号、4号附属用房和相应土地依法进行了评估,经两次拍卖后已流拍。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查封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天天保洁公司名下,均属于该公司的责任财产,且不属于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本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处分,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天天保洁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掖市天天保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登山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樊文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立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