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2439号之三
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龙,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易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易县。
被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城管处金台东路北侧2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冀0606民初24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故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建忠、***、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