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2439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龙,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易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徐水县。
被告:肖晶波,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易县。
被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城管处金台东路北侧227号。
法定代表人:肖晶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