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亿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8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197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二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2021年4月9日)前十五日申请法院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1197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80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蔷
 
二O二O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