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736号
申请人:天水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安,甘肃承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酒泉路374号第8层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敬,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水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0万元。
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天水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