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与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503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与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根据民事调解书截止到xx日,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款项共计xx元。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xx日前支付xx元,余款xx元(含xx日至xx日违约金xx元)于xx日前付清。二、以上债权债务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列表的房产(房产暂网签给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如发生违约由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xx元/平米处理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配合。三、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日支付给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解封账户保证金xx元,如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该保证金转为支付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的钢材款,如按协议履行,该保证金原路返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