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酒泉路374号第8层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勇,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第7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红荣
审 判 员 马晓燕
审 判 员 李泳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夏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