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1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甘0921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现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在本案中的诉讼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海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2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