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辉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4民初525号 原告:陕西金辉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鹏。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辉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李某某收条二张审查,该二张收条均系李某某向赵彦鹏所作,且所收款项系赵彦鹏个人款,原告无据证明被告李某某与其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无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现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属原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金辉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59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卫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