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大地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地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1748.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执行回案件款19331.14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别 致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