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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大地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未执字第00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大地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地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1748.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升达成和解、等待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004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