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恒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53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红,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MA3X7HBL9F。
住所地:浚县西关卫河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健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粲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马新权,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宏杰,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系滑县粮食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新权、杨宏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鹏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