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4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楼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慧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河大厦A幢903东首。
法定代表人:温在孟。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墅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费1666元,合计4035元,由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