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民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4民初244号
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北寨子中环国际*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政,男,1961年4月5日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陕西昭熙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