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B座2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22411Q。
法定代表人:曹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虎、韩春来,均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4051445W。
法定代表人:王国衍,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