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敏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
陕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陕0582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予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在解除保全过程中,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及(2021)陕0582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准许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