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2执保8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敏敏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财产,请求对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8843.72元予以冻结。同日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的保全事项为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8843.72元,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后,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足额财产,本院已对被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388843.72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宏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蕊莉
书 记 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