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2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延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珊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敏,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88843.72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88843.72元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宁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