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2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诉前保全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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