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敏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戚玲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

本案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的保全事项为冻结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后,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本院已对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现被保全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足额存款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