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庆城县长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1349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科,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城县长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向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2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庆城县长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甘Mxxx**长城牌机动车一辆。
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跃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李 鸿
书记员  张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