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甘060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住所地:武威市新城区经七路西侧水务公共服务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军,系该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保鹏,系该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甘水石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甘水石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万勇
审判员  XX昌
审判员  马 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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