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iv>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兰州京北一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