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15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新盛瑞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9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新盛瑞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6374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新盛瑞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详见财产清单)内银行存款共计46374000元;
二、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中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