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30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97号。
法定代表人:魏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