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394号
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圈湾沟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博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黄德民,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魏荣邦,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德民、魏荣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继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