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294号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人西街营业房48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97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某。
被告:石嘴山市宜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人西街4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宜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