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396号
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圈湾沟**。
法定代表人:曹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博华,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该公司债权部法务专员。
被告: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黄德民,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魏荣邦,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海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德民、魏荣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