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91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