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区南苑街道韩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159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南苑街道韩西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南苑街道韩西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