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海。
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小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强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811民初4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强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小强名下5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