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浦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023号之五
原告:***,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