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3民初5931号
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JQ7F4P,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3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5517999G,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北首火炬大厦以东(先锋俱乐部院内东北角)206、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以鉴定数额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照lpr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3.依法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后追加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追加***为本案被告,撤回对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6号,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淄博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具会展中心B座空调通风风管及保温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所施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解除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给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6日支付15万元(由被告***代付),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收款账户:81125010127********,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支行)
三、如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按照70万元向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工程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对被告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违约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第一笔款项后,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七、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淄博言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