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4403号
原告: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宋园新村会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无需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