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322号
原告: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村会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锐,***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碌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区分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土地勘测技术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人民政府、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区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区的房屋,排除对原告2022年凉州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的妨害,并自行承担拆除房屋的所有费用;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1日,原告中标2022年凉州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权。原告为建设该项目组织相关的人工和机械进场准备施工,进行基建挖坑时发现被告***所有的的位××区的房屋正处于该项目施工地点,一直未被拆除,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施工作业,现项目施工全线暂停,严重影响了项目施工进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施工构成严重妨害。鉴于该项目是当地住户翘首以盼的安居民生工程,具有巨大的重要性、施工的紧迫性,被告***应立即拆除位于××区的房屋,排除对原告2022年凉州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的妨害,并自行承担拆除房屋的所有费用。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所拆迁的房屋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