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6民初15163号
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龙、严欢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9月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不锈钢水泵、稳流罐、管阀基础等设备,总货款242,000元,合同履行地为长兴水口项目地。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全部送货义务,被告共支付了190,000元,尚有52,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告,被告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证据进行核对,原告提交的《客户订货合同》、转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照片,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客户订货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订购下列产品:1、型号为SLH200-250(1)的不锈钢水泵3台,单价21,000元;2、型号为WLG1400*2500的稳流罐1台,单价49,200元;3、型号为DN200的管阀基础1套,单价93,800元;4、型号为HYK-S30-3V的变频控制柜1台,单价36,000元;总计合同金额为242,000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长兴水口项目地,被告负责卸货,货物交接时被告的收货人应向原告提交被告开具的《接收货物委托书》。安装调试由被告负责,原告给予指导。被告进行安装调试的时间从产品交付之日起不超过30天,逾期则视为安装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后3日内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合格。付款条件: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合格后或货到三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被告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三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242,000元。2018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2018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2019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19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以上付款共计19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000元。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原告所提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缺乏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本案起诉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
二、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昊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14元,由被告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鑫圆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