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323号
申请人: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厚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磊,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林,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得地,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青青,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
申请人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翟得地、张青青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以其与申请人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得地、张青青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济南厚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诗语